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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检测系统:水污染物排放不能回避监管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03-30 | 48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这家企业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该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水质检测系统,,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水质检测系统,,环保部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这家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

    对地下管道企业建立水污染物非法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第四款,该款规定:“通过暗管、渗威尔斯,坑禁止,填充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同时,水质检测系统,,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私设暗管违法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来规避监管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环保部门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对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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